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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愿意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网络购物已成为生活中常用的消费方式。然而和传统购物模式相比,网络购物则容易面临“剁手容易索赔难”的维权风险。
这不,福清的老林本以为自己网络购物中了大奖,现在却为这件事烦恼不已。在几番和某家居公司沟通不下后,老林只好向法院求助。
免单还送手机?这优惠让人动心
2017年3月5日、老林在逛淘宝发现被告某家居公司在天猫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了某家居旗舰店,并发布广告将于2017年3月6日参加天猫聚划算促销活动,只要买家在3月6日和7日这两天在其网店上购物所形成的订单编号尾号最后两位是38的可以免单,如购物金额超过一万元,还可获赠苹果6S手机一部,且在其网店主页也有该活动说明。
结果不予发货也没有赠品
看到如此之大的优惠力度,老林不由得动心了。但老林还是有点不放心,于是在参与活动前通过阿里旺旺反复向某家居旗舰店的客服咨询,客服肯定活动内容的真实性并说明了具体规则。在得到客服确切答复后,于是老林在2017年3月6日凌晨使用儿子小林淘宝账号在某家居旗舰店拍下价值13610元的商品,该笔交易订单号为1686xxxxx938,满足店铺活动所确定的免单及赠送苹果手机的条件。
3月6日上午,某家居旗舰店客服打电话给老林,表示他的订单将不予发货也没有手机赠品,但承诺返款7500元作为补偿,要求老林申请退款。老林考虑对方开店也不容易就同意了。
迟迟收不到回应 怒将卖家告上法庭
不曾想,某家居旗舰店又再次反悔了,表示免单是以支付宝交易单号为准,老林不符合免单的条件,并对老林拍下的订单虚假发货,只给他发来一条破毛毯,而毛毯不属于订单内的商品,也没有赠送苹果手机。
期间,老林一直联系某家居旗舰店要求延长发货时间,但某家居旗舰店置之不理。在收货时间超期后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并收取了货款。于是,老林向天猫客服投诉,并申请未按规定发货退款,后来某家居旗舰店虽退还货款,但其承诺的免单及赠送手机等事宜一直未处理。无奈之下,老林只好将此事诉诸法院。
庭审中……
庭审中,老林诉称:“我的交易订单号完全符合某家居旗舰店铺活动所确定的免单及赠送苹果手机的条件,可是其未兑现其承诺,严重欺骗消费者,涉及虚假宣传,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退一赔三,请求法院判令退还货款13610元并交付苹果6S(价值5288元)手机一部,并三倍赔偿上述款项合计54440元。”而被告某家居公司未作答辩。
因被告某家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程序和实体的抗辩,故仅对林某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理。林某提交的被告网页宣传截图、阿里旺旺聊天记录、购物订单、聚投诉记录、支付宝账户交易记录、户口簿及依法制作的林小某的笔录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林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予以采纳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对林某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林某通过其子林小某的淘宝账户进行交易,并支付了相应的购物款项计13610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
网络购物现已成为我国普通民众重要的货物交易方式。
该宣传广告属于一种要约
某家居公司通过天猫网络购物平台发布宣传广告,宣称只要在其网店上购物满一万元且符合订单尾号为38的订单即可获得免单及获赠苹果6S型号手机一部,某家居公司规定的用以交易的商品数量、价格及质量等均明确具体,只需用户在某家居公司网店上下单支付相应价款,双方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故该宣传广告应属于一种要约。
某家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
林某以实际下单购物行为履行了承诺,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故某家居公司应依约给予免单及赠送苹果6S型号手机一部。鉴于某家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林某交付货物但已向林某退还货款,故仍应继续履行交付货物或者支付货物折价款13610元并交付苹果6S手机一部的义务。
现林某要求某家居公司直接支付货物折价款13610元及交付苹果6S手机一部【鉴于双方未约定该型号手机配置及价格,酌定按该型号手机最低配置确定,即苹果牌手机(6S型号、存储容量32G)】,予以支持。
不属于欺诈 不存在“赔三”
某家居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提供商品存在欺诈行为的,故不存在赔偿三倍损失的情况,对林某超过部分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某家居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
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某家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13610元并交付苹果牌手机(6S型号、存储容量32G)一部,驳回原告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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