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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因此,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价格补贴、税收返还等财政性资金,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问:企业为员工统一定制的工作服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一、本月纳税申报期限提醒
按月申报期限:2月1日 -2月22日
逾期未缴纳税款的,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为使您能更方便快捷地办理纳税申报,我们提醒您:请您尽可能避开申报高峰期(20-22日),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提前办理相关业务。
二、本月办税服务厅工作时间
我局办税服务厅及基层三个办税服务点工作时间:上午8:00 - 12:00,下午14:30 -17:30。
三、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费率变动的通知
新修订的《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榕水利综[2017]10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中第三条关于征收费率规定:“上述区域内达到流转税起征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险费收入的0.5‰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上级部门如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等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根据上规定,取消了原《福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榕政办〔2012〕275号)的第三条“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标准的50%征收的”的规定。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行。
案例警示
商业健康保险的税前扣除有条件
案情简介: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时发现疑点:该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并在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直接全额在税前扣除,经核对资料,发现部分员工的商业健康保险费未取得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进行个人所得税更正申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
税法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该文件同时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规定,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并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若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并取得注明税优识别码的保单凭证,其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每月200元,全年扣除限额不超过2400元,对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除了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外,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也适用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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