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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福清居住证的各位,这个最新重磅利好消息请收好!

转载 2018/02/23 14:21:2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高山家园网 34973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持有福建居住证人员

你有个好消息

快来查收!


2018年2月,省人社厅、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居住证持有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统一明确持有我省(不含厦门)居住证人员可按规定在居住地参保、续保,不再区分城镇户籍与农村户籍、本省户籍与外省户籍


居住证持有人可在居住地参加、接续基本养老保险










在我省(不含厦门)城镇居住地办理了居住证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在城镇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政策及经办程序参照居住地城镇户籍人员规定执行;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人员,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申报缴费时需提供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及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缴费时,需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居住证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使用功能中止时,地税征收机关相应中止持有人申报缴费。


待遇领取地如何确认?











上述持居住证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待遇领取地的确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36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厦门市自行规定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由厦门市自行规定。


何时执行?








本通知从2月8日下发之日起执行,《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4〕13号)不再执行。


文件制定背景







2014年12月,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14〕13号),允许符合条件的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允许符合条件的持有居住证的外省户籍人员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闽人社发〔2014〕13号文件并未对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居住地参保续保作出规定。2016年12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施行以来,有些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城镇户籍人员,要求参照闽人社发〔2014〕13号文件规定,在居住地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问题来了

暂住证和居住证有什么不同?

谁能申领居住证?

怎么申领?

持有居住证可享受哪些便利和服务?


2016年12月1日起

福建不再发暂住证

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


暂住证和居住证两者最大的区别是

暂住证基本不附带福利

而居住证则可享受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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