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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福清市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和特别扶助政策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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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申报条件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卫家庭【2014】68号)及《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将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的通知》(闽卫家庭【2015】4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1.一方或双方为下岗职工,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3.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农村户籍人员男方年满55周岁、女方年满50周岁及以上,城镇居民、下岗职工年满60周岁及以上。
申报材料
1.申报表一式三份。(申报表可到各镇街卫计办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下岗证明等复印件。
奖励扶助的标准
农村每人每年1800元的奖励扶助金(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年3000元),城镇每人每年1200元(属低保户家庭的每人每年2400元)。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本人达到享受年龄的前一年3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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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扶助对象的申报条件
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或提供独生子女父母证明。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申报材料
1.申请表一式三份。(申报表可到各镇街卫计办领取)
2.申请人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残或死亡证明等复印。
奖励扶助的标准
每人每月1200元,属低保户家庭每人每月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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