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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如何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转载 彩虹网络-高山家园网2019/11/25 08:40:4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东南网福清站 作者:东南网福清站 3642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规范村庄“拆旧、拓新、整漂亮”拆旧补偿行为,维护村集体与村民的合法权益,福清市政府结合实际依法制定《福清市“拆旧、拓新、整漂亮”拆旧补偿办法》

拆迁补偿

征迁补偿方式是采用“借地退出、地块安置、产权安置、货币补偿”等4种农村宅基地退出方式。


若被拆房屋属于以下情形的,不能实行货币补偿


1

被拆房屋属于被拆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

被拆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

拆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4

被拆房屋被法院查封的。


此外,《办法》还对补偿计算方式(含房屋、土地等)、安置原则、面积测量计算、补偿结算程序、手续认定、夹层和地下室的补充、搬迁过渡、奖励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尤其是涉及不同年代年份、证件齐全与否,均作出了详细分类和规定。


你可能会担心

没手续建成的房屋是不是不赔偿了?

别担心

看看《办法》里怎么写

拆迁补偿

其中,无任何手续建成的房屋,被征收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下列规定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⒈1987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5%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⒉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8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⒊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无审批建成的房屋,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7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⒋2007年1月1日之后,无审批手续建成的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封房交拆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超过签约期限或被依法强制拆除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


(1)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5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2)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建成的,按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积的40%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3)2011年6月30日以后建成的,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


以上未经权属登记、未经镇(街)建房清理等无审批手续1987年1月1日后建成的住宅,宅基地占地认定面积以120m2(非农用地150m2)为限,超出部分按埕地、空地补偿计算;其建筑部分认定面积以300m2为限,按拆旧补偿标准计算,超出部分(含超出的认定补偿安置面积和不予认定补偿安置面积)按拆旧补偿标准的70%计算。


2016年4月1日以后未经审批建成的所有建筑(含住宅和临时搭盖),不给予含建安造价在内的任何补偿。


建房时间和建房手续由村审核并公示后,由项目所在镇(街)结合航拍图等技术资料予以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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