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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福清这些人面临牢狱之灾!

转载 林佳豪2020/01/14 11:13:0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平安福清 作者:平安福清 3672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拖欠6000余元货款,数年不还,法院拘传,被执行人终于履行生效判决;耍小聪明,转移财产,虚假诉讼,自以为躲过了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聪明反被聪明误,牢狱之灾来买单。

视频


第一起:拖欠红酒货款


2019年12月19日,我市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执行干警来到渔溪镇一家销售红酒的店铺中,将刚吃完午饭的被执行人林某堵个正着。

据了解,被执行人林某自2015 年起便多次向福州市某贸易公司购买红酒用于自家店铺销售。2016年8月13日,林某向该公司购买了一批货款为8280 元的红酒,只陆续偿还了4100元货款,余下4180元欠款未还。2017年11月17日,林某再次向该公司购买了一批货款为2100元的红酒,货款仍未支付。由于该公司多次向林某催讨货款无果,其法定代表人陈先生便将林某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林某应偿还福州市某贸易公司货款6280元。判决生效后,林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福州市某贸易公司便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因为欠款数额较小,林某一直抱着侥幸的心理,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还对执行法官避而不见,玩起了躲猫猫。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被拘传往法院的路途中,林某幡然醒悟,主动筹集钱款,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最终,由于林某及时偿还了共计6355元的货款及迟延履行金,该执行案件得以了结,林某也避免了自己身陷囹圄的后果。

第二起:公开审理民间借贷纠纷




9月25日上午,随着法槌敲响,我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3年1月5日,洪某因与周先生的民间借贷纠纷被周先生起诉至法院。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洪某需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洪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周先生便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洪某名下的房产及集体土地使用权。

此后不久,洪某名下的房产因为位于旧城改造的区域被征迁,征迁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44万余元汇入洪某的弟弟洪某信的账户。按照洪某三兄弟约定,该补偿款由三兄弟均分,即其中人民币48万余元为洪某所有。



承办该案的陈法官接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却发现被执行人的住宅被拆迁但银行账户却没有钱。于是,经办人又急忙赶往征迁指挥部调取材料,发现洪某的征迁补偿款已经发放了,于是法院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洪某履行义务。但是洪某却开始装傻充愣,自以为其名下没有财产,法院就拿他没办法。

2019年6月3日,洪某在音西街道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次日,洪某亲属代为偿还周先生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 65万元,了结民事执行案件,取得申请执行人周先生的谅解。同年8月,检察机关以洪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11月27日,我市人民法院根据洪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拒执罪的处罚标准

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哪些情形可以定性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 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人无信不立

奉劝那些有执行能力

而拒不执行的当事人

不要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否则

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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