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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老人被骗了七百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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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豪于 2020/03/06 08:54:45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福清法院
作者:福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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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份,俞某经人介绍认识“某国际集团”福建分公司负责人。经商议后,俞某作为该公司在福清市的负责人、经理,由福建省分公司出资,由俞某负责在福清市开店设点,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而以出售名为“老妈乐”“全家福”及“德和”会员的方式向顾客非法吸收资金。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间,俞某先后在福清市开设两家分店,雇请刘某某作为第一分店店长。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俞某、刘某某通过在福清市后埔街、街心公园等处发放传单,以“到店后赠送礼品”的优惠吸引以老年人为主的顾客到店内听讲座等方式,公开宣传在店内购买名为“老妈乐”“全家福”及“德和”的会员后,可以获得购物券用于在“老妈乐”等商场购买物品,实际上购物券均以领取现金的形式返利。并且俞某对购买会员的顾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即可收回本金并获得高额利润,购买会员数量越多、等级越高,返利越多,且每介绍一人购买会员给予1280元奖金。通过上述方式,俞某鼓励了不少已购买会员的老年人介绍周围的亲朋好友一同购买了会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购买会员的群众发现返利金额不仅逐次递减,返利频率也更少了,业务员也经常以系统升级、银行卡受限为由推迟返利。发现事有不妙的一些群众选择了报警。据调查,期间,俞某、刘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吸收张某等20余人资金累计达人民币6250142元,扣除已支付返利后无法返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080359.5元;第二分店的人员从周某等人处吸收资金累计达人民币811520元,扣除已支付返利后无法返还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28648.5元。俞某、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结伙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中俞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7061662元,造成他人损失2309008元;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6250142元,造成他人损失208035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俞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俞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俞某、刘某某共同退赔违法所得。广大群众应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摒弃贪小便宜的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无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如何变化,花样如何翻新,以"高回报进行诱惑"的实质没有变化,广大群众对高额返利、快速致富等项目要保持警惕,及时向有关部门核实真假,避免跌入非法集资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