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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高山镇西江村的曾女士说,她的女儿今年上六年级,在2021年1月18日的时候一不小心就在家门口摔倒了,直接导致手臂肱骨骨折。
意外发生后,曾女士夫妻就赶紧带着孩子去医院,
医院那边拍片显示小女孩子肩膀关节下面大概一两公分左右的位置骨折了!
于是对小女孩子进行治疗。
治疗费用加来回福清的路费将近两千元。
但是曾女士他们认为孩子的治疗费用不应当由他们出!
因为有一支城乡供水一体化的施工队,把他们家门口的道路挖开铺设好管道后,没有依法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最终导致他们的女儿受伤。
对此,施工方也表示可以赔偿,回复曾女士的老公说:“我这边就两三百,多了没有。你想去找哪里去找哪里,想去告都可以,随便。”这样的回复让曾女士夫妻不能接受。
于是他们来到了高山镇人民政府求助。
但是初次调解,双方并不能满意。
市政府工作人员对施工方表示,孩子摔了,要根据实际情况,该补偿的要补偿。
但是施工方并不接受曾女士提出来的千元赔偿,并且在供水完成后,施工方就“消失”了。
2月23日,曾女士又来到了高山镇人民政府。
通过乡镇干部的协调,福清市供水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在了解事情来龙去脉之后,明确表态,孩子意外摔伤的主要责任在于施工方,并要求施工方积极主动做出医疗费用赔偿。
2月25日下午,高山镇人民政府再次组织了一次调解。
曾女士和施工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施工方一次性向曾女士给予四千元人道主义赔偿金。
而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如果施工方没有做好防护措施,导致有人受伤,那就应该依法进行赔偿。
那么这所谓的“人道主义”又是作何说法呢?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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