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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发布第四十期“执行悬赏令”,知道这些人财产信息的快来举报!

转载 林佳豪2021/04/21 11:15:2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福清法院 作者:福清法院 16907 阅读 0 评论 2 点赞


福清法院第四十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因被执行人吴顺兴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1157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吴顺兴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吴顺兴

被执行人吴顺兴,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下施村石仔磊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61029XXXX

执行金额:326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顺兴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20 日


 因被执行人林金云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1157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金云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金云

被执行人林金云,女,197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下施村石仔磊34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90225XXXX

执行金额:326000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金云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81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20 日


因被执行人薛建忠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46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薛建忠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薛建忠

被执行人薛建忠,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楼前村16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90408XXXX

执行金额:14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薛建忠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8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20 日


因被执行人翁云英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646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翁云英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翁云英

被执行人翁云英,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楼前村16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40329XXXX

执行金额:14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翁云英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80。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20 日


因被执行人薛爱明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9)闽0181民初1051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薛爱明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薛爱明

被执行人薛爱明,男,195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上薛村新东2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71223XXXX

执行金额: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薛爱明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005。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21 年 4 月 20 日


特 别 说 明

第二十三条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人民法院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应当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的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悬赏金从前款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得的执行款中予以扣减。特定物交付执行或者存在其他无法扣减情形的,悬赏金由该申请执行人另行支付。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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