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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加收违约金,福清一水务公司被罚没款331万元!

转载 林佳豪2021/08/26 08:38:48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中国消费网 94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按规定

用户欠缴水费只能

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但水务公司却擅自加收4倍



8月20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通报一起超额收取消费者违约金行政处罚案。


擅自提高标准,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220.576367万元并罚款111万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31.576367万元。




01

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
收取高额违约金


2021年6月9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水电气价格清理整治中发现,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予以立案调查。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用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水费。


根据《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逾期未缴纳,经供水单位通知后仍不缴纳的,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但这家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收取违约金。





02

涉及违约金2640503笔
违法所得220余万元


经查,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其利用格式合同单方面制定标准,对用户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共计收取违约金2640503笔,金额合计285.017737万元,超过法规规定的多收金额为285.017737万元×0.8=228.01419万元,扣除已缴纳税收74378.23元,违法所得220.57636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7月1日起主动改正,对用户自逾期之日起对欠缴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03

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
罚没331多万元


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收取高额违约金、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


7月30日,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依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福建投资集团(福清)水务有限公司予以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220.576367万元;

🔸罚款111万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331.576367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指出,水务企业利用行业优势地位,在相关条例修改后依然收取高额违约金,严重超出法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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