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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海关缉私人员清点涉案货物。福州海关供图
中新网福州10月25日电 (戴庆国)福州海关25日披露,福州海关缉私局近日破获一起走私冷冻榴莲案,案值约8亿元人民币。
据介绍,福州海关缉私局出动警力25人,分为5个行动组,在福州福清展开某食品公司走私冷冻榴莲案统一收网行动,共抓获涉案人员5名,现场查获涉案走私冷冻榴莲约1300吨(价值约7000万元),扣押涉案单证及电子证据一批。
福州海关透露,经初步查证,该案案值约8亿元人民币。
经查,自2014年起,福清市某食品公司通过其设立在泰国的境外公司收购榴莲,并初步加工成冷冻榴莲肉,以低报价格的方式走私入境,再加工成榴莲冻干等产品在境内销售牟利。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以上图文来源:中新网)
对于本案,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分析称:
1、低报价格走私案,必然存在两个价格,一个是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下称申报价格),一个是实际成交价格(下称成交价格),而且申报价格低于成交价格,以欺骗海关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额,故又称为“价格瞒骗”。
2、既然是“价格瞒骗”,查明真实的成交价格就成了证明低报价格走私行为的必要之举。查明真实的成交价格就好像揭露庐山真面目。若不能查到真实的成交价格,那么所谓低报价格走私行为是存疑的,是不能成立的。故此,办理该类案件,侦查机关在构建证据体系时,证明“真实成交价格”的证据如合同、发票、付款记录成为重中之重。
3、本案特别之处在于,上述报道“福清市某食品公司通过其设立在泰国的境外公司收购榴莲,并初步加工成冷冻榴莲肉”那么境内外双方即存在特殊关系;如果该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海关应根据《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对申报价格进行调整,属于海关估价行政执法问题,而不是走私犯罪的问题。更何况,该境外公司是加工企业,并非单纯的贸易公司,应不存在“高买低卖”恶意亏损行为。
4、换言之,即使贸易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影响了成交价格,但其“成交价格”仍然是真实的,不是“价格瞒骗”行为,不应轻易定性为“低报价格走私犯罪”。参考以往大量的执法案例,海关曾对类似案例进行审价补税,而不是追究刑事责任。
5、从泰国进口榴莲关税为零,仅征收9%增值税。零关税产品,实际上没有低报价格之必要,因为增值税可以抵扣,在海关少缴增值税,则意味着在国税局需多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6、偷逃税额与量刑之间的关系,在不考虑主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情况下,偷逃税额与量刑的关系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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