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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省政府办公厅出台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
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事关福建人的医保
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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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
个人账户可以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
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
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
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也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在全省开展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基础上
统一全省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年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口径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按全口径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25%左右确定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
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
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其中在职人员的支付比例为75%、
退休人员的支付比例为80%
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的支付比例分别
再增加10个百分点
统一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
在原有基础上调整设定29个门诊特殊病种
门诊特殊病种参照住院管理
年度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口径城镇单位
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左右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合并计算
(高血压、糖尿病病种单列,限额均为6000元)
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计入个人账户
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
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
划入金额按各统筹区根据实施意见实施改革
当年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
个人账户划拨和门诊待遇政策联动实施
逐步调整
2023年底全部统筹区实现改革目标
1.个人账户划拨调整。在职职工2022年3月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减半,2023年底前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2022年3月起按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的比例减少个人账户划入,2023年底前改为按定额划入。
2.门诊待遇调整。各统筹区2022年3月起逐步规范和调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门诊特殊病种种类,待遇水平低于全省统一待遇标准的应于2023年底前调整到位;普通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病种起付待遇高于全省统一待遇标准的,可维持现有待遇不变。条件成熟后门诊共济保障将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医保年度和自然年度不一致且个人账户实行预划拨的统筹区,可自行制定过渡方案,应确保2023年底实现改革目标。
一起看下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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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22〕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按照“保障基本、平稳过渡、协同联动、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我省现有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政策基础上,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健全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统一全省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探索增强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的有效途径,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二)规范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
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2021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数据为准,并保持相对固定。2024年起,涉及调整普通门诊统筹和门诊特殊病种待遇标准的事项,由省级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三)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四)设置政策调整过渡期。
1.个人账户划拨调整。
2.门诊待遇调整。
医保年度和自然年度不一致且个人账户实行预划拨的统筹区,可自行制定过渡方案,应确保2023年底实现改革目标。
(五)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三、配套措施
(一)优化管理服务。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三)完善付费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积极稳妥推进。
(三)注重宣传引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5日
来源:东南网综合福建省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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