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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注销部分企业
《娱乐经营许可证》
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文娱企业经营活动,保障文化市场经营活动健康发展,规范和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福清市一批有效期届满长期未延续的娱乐场所和文艺表演团体,依法注销其《娱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见附件)。
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相关主体或个人即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提出。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注销生效。对本注销决定不服的,可于生效之日60日内向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或福清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联系电话0591-85263051,地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东厅13号窗口)。
特此公告
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2年4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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