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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司机裴某某酒后疲劳驾驶,在国道上追尾前方拖拉机,导致一人死亡,17人受伤。2022年5月27日,福建福清市检察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1997年出生的裴某某家住福建福清。
案发当日4时32分左右,裴某某酒后疲劳驾驶轿车载高某某、薛某甲、薛某乙、叶某某、郑某某五人,沿104国道由福清龙田镇往福清东瀚镇方向在路右慢车道行驶,行驶至104国道福清市高山镇青田村海峡交易中心路段,追尾碰撞同向同车道前方吴某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
这个拖拉机驾驶室内载陈某丙、锜某四二人,拖拉机后车厢内载锜某一、陈某丁、陈某戊、陈某乙、黄某某、卢某某、锜某甲、锜某乙、锜某丙、锜某丁、钟某某十一人,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双方车上乘客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被害人锜某一经现场抢救无效当场死亡的损害结果。
事故发生后,裴某某被送往福清第二医院接受治疗。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锜某一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卢某某的损伤达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乙的损伤达轻伤二级;被害人锜某甲、陈某丙、陈某丁、黄某某、锜某二、锜某三、钟某某、薛某乙、郑某某的损伤均为轻伤一级;被害人锜某四、陈某戊、锜某五、吴某某、叶某某、薛某甲的损伤均为轻微伤。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裴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裴某某到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检方认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十人轻伤,六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福清市法院一审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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