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胆大!一协会女出纳挪用资金高达147万多元!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 / 热点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胆大!一协会女出纳挪用资金高达147万多元!

转载 林佳豪2022/06/09 08:45:57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高山家园网 作者:高山家园网 80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岚检刑诉〔2022〕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平潭县**协会出纳,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2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0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2年0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平潭县**协会出纳职务上的便利,未经许可,多次将该协会对公账户及临时保管资金转入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偿还信用卡以及用于个人的日常开支,共计挪用147.6996万元人民币,造成141.5012万元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欠条、账本、保单、会议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魏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情况及交易明细、凭证、余额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孙章

检察官助理 黄宗煌

2022年04月15日






已有0人点赞

自定义html广告位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