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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检刑诉〔2022〕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平潭县**协会出纳,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12月11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0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2年0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016年4月至2021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担任平潭县**协会出纳职务上的便利,未经许可,多次将该协会对公账户及临时保管资金转入其个人名下的银行卡,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偿还信用卡以及用于个人的日常开支,共计挪用147.6996万元人民币,造成141.5012万元无法归还的严重后果。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欠条、账本、保单、会议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魏某某、何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流水情况及交易明细、凭证、余额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孙章
检察官助理 黄宗煌
2022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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