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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户猪”也敢买卖?这可“刑”不通!

转载 林佳豪2022/09/30 09:05:13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 作者:三山网 33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张某、黄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黄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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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清法院新媒体制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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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福建闽江律师事务所  张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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