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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问:2015年,我因生活所需承租了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如今租赁期即将届满,张某表示不再与我续约,欲将该套房屋卖给他的妹妹。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答:根据李女士描述的情况,专家认为,李女士对该套房屋不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根据您描述的情形,出租人欲将该房屋卖给自己的妹妹,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因此,您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在此种情形之下,显然不能以承租人的身份主张对该房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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