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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遗骨被陵园移走不知下落,致使作为女儿的王女士无法祭奠。王女士认为陵园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将陵园告到法院索赔。2日,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从市五中院了解到,该案几经审理后,法院最终认定被告陵园擅自移走遗骨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祭奠权利,判令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多年前,王女士的亡父母就安葬在主城区一处陵园用地范围内。2004年,民政部门多次发布通告,要求陵园范围内的私葬旧坟的坟主限期办理迁坟事宜,逾期不办理视为无主坟处理。
2012年清明节,王女士到陵园内给父母扫墓时,坟墓还在。王女士告知陵园,如果要迁移其父母的坟墓,一定要告知自己,并留下了联系方式。2013年中秋节,陵园通知王女士迁坟,但当王女士赶到陵园时,却发现父母的坟墓已经被挖掘铲平。
王女士遂将陵园告上法院,索赔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王女士称,陵园的不人道做法,导致父母尸骨无存,自己没有办法进行祭奠,侵犯了死者的人格权,伤害了自己对亡父母的感情。
陵园方面表示,由于王女士没有及时迁走亡父母的遗骨,陵园只好将王女士亡父母的遗骨进行了集中深埋处理,现在已经无法区分,但责任应在王女士。
该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自然人死亡后,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显示,在2012年清明节时祭奠亡父母时坟墓依旧存在。
法院认为,陵园在拆除坟墓时没有及时与王女士协调好,擅自对王女士的亡父母遗骨进行集中深埋,使得王女士丧失处理其亡父母遗骨的机会,陵园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使王女士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应对王女士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由于王女士亡父母的遗骨与他人遗骨已不能区分,使王女士遭受的精神伤害不能逆转。法院认为,依照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死者坟墓是亲人祭奠死者、寄托哀思的特定场所,死者的遗骸对于亲属而言,是具有巨大精神利益的特定物,是亲属进行精神寄托、感情安慰的载体。陵园在未征得王女士同意的情形下,拆除王女士亡父母坟墓,将王女士亡父母遗骨集中深埋,导致王女士无法找回父母遗骨,既违反了社会公德,又给王女士造成了精神损害。
市五中院终审判决,由陵园支付王女士2万元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