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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间汽车维修时间长,消费者要求免费提供备用车遭拒。近日,经福清市市场监管局介入调解,商家终于根据汽车“三包”规定免费为消费者提供了备用车。
去年底,消费者朱先生在福清某品牌汽车4S店购买一辆轿车。日前,因车子常规保养时发现ABS泵故障,车子锁死,商家表示至少要一周时间才能维修好。朱先生要求商家提供一辆备用车,商家表示没车,拒绝提供。朱先生不满,向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商家根据汽车“三包”规定提供备用车。
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接诉后,联系当事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由于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在“三包”期限内,商家应当履行经营者义务,落实“三包”责任。经调解,双方按约定由商家提供备用车。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本案中,该轿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并维修时间超过一周,消费者提出由商家提供备用车的合理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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