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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青春损失费约定有效吗?
林某(男)和陈某(女)恋爱同居一年多,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应陈某的要求,林某给陈某约定了书面协议,其中约定:林某支付陈某二十万的青春损失费,问,陈某起诉能否获支持。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主任解答:
青春损失费一般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是属于双方民等主体的民事协议,民事协议只要符合下列情形(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上面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如果林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约定给付陈某的青春损失费可以获得支持。
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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