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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逃债是企业借助破产偿债程序并在破产事务管理上违法操作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表现为:
1.政府指令破产将逃债而非还债确定为破产目标。
2.法院或者清算组强行否定破产财产上的他物权,使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
3.宣告破产前债务人非法减少可供还债的财产。
4.将破产财产高值低估,从而降低清偿率。
5.故意提高破产费用和税金,从而减少可分配财产。
6.只清算固定资产不清算权利资产或在财产清算完毕前终结破产程序。
7.给关联债权临时庙宇抵押或进行突击清偿,增加破产财产的负担。
个体债务人逃避债务是起来越突出的一种逃债现象,主要方式有:
1.主体消失。即债务人下落不明。
2.基本生活保障抗辩。即债务人在借债后财产迅速减少,只保留维持生活必须的少量财产,而这部分财产是豁免于强制执行的。
3.法律规避。指那些将夫妻债务或家庭债务转换成个人债务的做法。
转移资产逃债是指减少为全权提供信用动支撑的资产的数量的逃债方式。
1.将资产转移给第三人,借助法律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性规定使全权无法行使。
2.资产变现后抽逃资金。
3.隐匿资产。
4.公司蒸发,即那种一夜之间债务人人去楼空的做法。
转移资产逃债是直接而单纯的逃债方式。
逃债是债务人否定债权的约束力或故意削弱自身偿清能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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