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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社论|摊贩获制度空间,不要错读为执法的“宽容”

转载 2017/08/24 16:49:39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高山家园网 39080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文约1300字,阅读需4分钟

据《新京报》报道,日前国务院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对此,有媒体将此事解读为“宽容”,认为“对于小商小贩多些宽容,改变一味打击压制的思维,必须管的要管,能宽容的要宽容,该扶持的要扶持,这才是民生之福、大众创业之福”。

然而北京时间认为,这种观点纯属对法治社会缺乏起码的认知和理解,不但错误解读了制度给予摊贩们的生存空间,也没有理解法治社会的基本运行规则,甚至对于一些摊贩和执法部门都存在误导。

客观说,当下中国社会中存在大量无照经营行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城市出现的摊贩,一方面他们确实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冲突,容易遭到执法部门的处理;另一方面他们也确实满足了人民群众部分需求,甚至在一些局部还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尤其是公共服务暂时无法完全覆盖、深入的领域,更是有重要作用。

国务院的《办法》,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摊贩提供产品、服务的需求,又照顾到了摊贩养家糊口的实际情况,同时是在现有法规制度的框架下,给出了摊贩生存的制度空间,可以说是一个善政。

但同时应该注意到,《办法》本身具有行政法规的属性,而法律法规则带有相当的刚性,是在权衡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宽容”这个词并不适合形容一部法规,尤其是不能推导到执法环节。

比如对指定的场所和时间的指定经营行为当然可以不予处罚,但是如果超出了场所、超出了时间、超出了经营范围的行为,则毫无讨价还价的空间,必须严格处罚。把制度空间解读为不分时间、地点、场合的宽容属于对规则运行的无知。

这其中,首先是普通人民群众的利益可能被损害,一些商贩擅自越界,变成扰民行为,甚至形成霸占路口、损毁树木、破坏环境、打人骂人、缺斤短两的黑市场。如果以为可以“宽容”,觉得商贩是弱势群体就听之任之,恐怕背离了《办法》的初衷。

同时,从地方政府层面看,开办这样的市场获益寥寥,却要支付大量的管理成本,那么唯有严格依照《办法》的授权才能进行合理的市场设置。如果一味要求“宽容”,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办一个市场等于找来一堆麻烦,制造一堆隐患,那么还不如不办,这样本来制度留出的空间也被架空了。

而从摊贩层面看,到指定场所、指定时间经营,仍然需要支付一定的时间、体力等成本,当然不如堵在小区门口、行人便道上摆摊方便。如果执法部门一律都“宽容”,甚至不去指定场所,不按指定时间,不限经营范围,那么无疑就成了能不去就不去,这实际上成了一次“劣币驱逐良币”的过程,真正诚实、守法的摊贩反而竞争不过那些扰乱社会的摊贩。

那么反观那些叫嚷“宽容”的媒体,大概忘记了法治社会也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而执法环节的“宽容”只是在授权范围内的选择而以,绝不是跳出现有执法框架,举着“宽容”的大旗去枉法放纵,否则只能制造社会的混乱和秩序的丧失了。

因此,对于执法宽容的呼吁,或许换为如何进一步规范执法,强化细节入手,或许是更加理性和现实有效的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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