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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女士与李先生197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2014年,金女士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
离婚后,金女士与前夫李先生的关系逐渐缓和,加上儿子儿媳多番相劝,离婚三年后,已届花甲之年的金女士决定与老伴儿复婚。
双方选好了日子,在儿女的陪同下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然而,让金女士、李先生没想到的是,结婚登记却因金女士的身份核验受阻。原来,法院离婚调解书上记载的金女士身份证号与其身份证不一致,民政局难以认定金女士目前的婚姻状况是否为离异。
至此,金女士才坦言,在离婚诉讼前,其不慎将身份证遗失,由于当时正应聘一家单位,急需身份证件,她就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后到法院离婚诉讼时,其提交的也是这张假证件。
为了更正离婚调解书,金女士无奈又找到当年离婚案件的原审法官,法官核实情况后,依法出具补正裁定,对民事调解书中的身份证号进行了补正。同时,由于金女士提交虚假身份证件参加诉讼,其行为已构成妨碍民事案件审理,法院依法对金女士处以2000元的罚款。当庭,金女士表示认识到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错误,接受处罚并依法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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