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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冤案昭雪,警方应对案中的问题做出解释

转载 2017/09/13 16:19:11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陈陈 3765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本文约1307字,阅读徐4分钟

据《新京报》报道,2003年福建省柘荣县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缪新华被认定为“凶手”判处死缓,他的4名家人还被认定助其分尸或藏尸,犯包庇罪,分别获刑3至8年。但在9月1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再审宣判,缪新华及其家人无罪。

对于这次改判,法院给出的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五原审被告人有罪”。这种改判显然并非适用法律错误,也就是说问题出在原审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链完整上。

北京时间“锐评”注意到,许多媒体聚焦一个重要的环节:此案被发还重审时,当地警方突然在一年前提取的“下水道杂物”中找到了9根头发,并通过线粒体DNA鉴定发现其中3根是死者毛发。有媒体评价这种突然冒出来的证据是“戏剧性”出现。

但这个“新发现”后来被福建高院认定:“毛发的’样本’和’检材’提取程序不规范,存在的矛盾得不到合理解释”,于是这个突然出现的证据就这样失去了意义。

同时,几位被告人还提出了“刑讯逼供”的质疑,尽管法院因“无证据证实”而未予认定,但是关联在一起,并放到屡屡发生的警方被指责刑讯逼供的背景下,很多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

当然,对于刑事案件,警方进行侦办本来无可厚非,对有嫌疑的对象进行侦查,在证据基础上进行拘捕和审问,这些都是正常的执法。但其中难免出现错漏,受制于思想认识、法治水平、科技水平等,古今中外“冤案”、“错案”屡见不鲜。

然而锐评君认为,对于警方在这次“冤案”中出现的问题,法院固然可以不予认定,警方却有面对公众进行解释的必要,应当说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为什么会出现一年前提出的头发,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

这在很多警方人士看来,似乎是没有必要的事情。尤其是警方还被指做出责刑讯逼供这种明显违法的事情,而如果对此进行深究,会造成警方的压力,搞得不好还有“次生灾害”。比如佘祥林杀妻案中的民警潘余均,就在案件被改判后的调查中自杀。

更何况,有些案件年深日久,相关人员或许已经升迁、退休甚至离世,某些细节根本无法还原。那么似乎回避是个不错的选择,最好谁也不提,谁也不问,低调处理,然后团结一致向前看。

但这个想法恐怕忽略了警方留给公众一个什么样的印象,每当一起“冤案”中这些问题被忽略、搁置,其实对于公众来说,心中是留下了一个疑问的。

这个疑问进而会产生对警方“做错事不承认”、“没有纠错能力”的判断,从而产生对警方的不信任。

这种疑问、判断、不信任,实际上直接导致公众在面对警方执法时,会产生某种抗拒心理,不情愿、不配合、不理解、不支持的情况会屡屡发生。说白了每一个人都是凭借个人经验来指导自己的行动,那么警方留给公众什么印象就尤为重要了。

不可否认,承认错误、面对错误是需要巨大勇气的,甚至还要承担巨大的代价,警方的做法很可能被推上风口浪尖,而如果想回答一些问题,进行内部调查不可避免,也难免会有一些人产生抵触情绪。

但应该认识到,警察这个工作,不光是以前会出问题,现在也会出问题,未来还会出问题,不出任何问题的情况恐怕永远也不会到来。这也不是中国警察如此,全世界恐怕都是如此。

那么在尽量用规范化执法等方式避免出问题的同时,如何将问题及时的澄清、解决、消化而不是积累起来,则是一个必须面对的抉择。鸵鸟态度只能导致问题越积越多,与民众的隔阂越来越大。

电影《敦刻尔克》里有一句台词让人印象深刻,“像我这样年纪的人发动了战争,为什么要让年轻人去送死?”那么这句话或许可以套用到现在:“之前的警察出了问题,为什么要让年轻警察去承担不信任?”

而如果警方将“冤案”中存在的问题解释清楚,其实从长远看来是有益的,一个“有错就认,有错就改”的形象比傲慢、冰冷的形象更加真实,也更利于警方获取民众的支持、理解、信任。

文/北京时间评论员 梁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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