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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第十六期“执行悬赏令”来啦!
如果你知道以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请速速向福清法院举报,
举报有奖哦!
当然,我们也会将您的信息严格保密。
因被执行人张立雄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314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立雄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张立雄
被执行人张立雄,曾用名:张立云,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田镇东庭村东庭新村15-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51109××××。
执行金额:284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立雄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张立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因被执行人陈有霖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民初字第2765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陈有霖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陈有霖
被执行人陈有霖,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海口镇东阁新村2区28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10302××××。
执行金额:4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有霖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陈有霖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5%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因被执行人林人福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人福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人福
被执行人林人福,曾用名:林香朱,男,195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海口镇石溪村1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81103××××。
执行金额:8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人福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人福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因被执行人林国英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国英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国英
被执行人林国英,女,1961年6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海口镇石溪村18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10606××××。
执行金额:8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国英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国英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 月 12 日
因被执行人林寿和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32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寿和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寿和
被执行人林寿和,男,194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田镇锦美村美西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81127××××。
执行金额:32.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寿和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寿和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因被执行人林锦英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322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林锦英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林锦英
被执行人林锦英,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田镇锦美村美西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500315××××。
执行金额:32.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林锦英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林锦英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3%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因被执行人倪品英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1)融民初字第5023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倪品英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倪品英
被执行人倪品英,女,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龙田镇友谊村前林31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641209××××。
执行金额:1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倪品英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倪品英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2%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因被执行人余乃仁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融民初字第3697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余乃仁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余乃仁
被执行人余乃仁,男,194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融城龙津路5号楼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440519××××。
执行金额:1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余乃仁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余乃仁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因被执行人余潮云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06)融民初字第3697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余潮云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余潮云
被执行人余潮云,别名:余晨毅,男,197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融城龙津路5号楼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710426××××。
执行金额:10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余潮云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余潮云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因被执行人周明贵不履行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78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依债权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明贵下落及其财产实行公开悬赏执行,现发布公告如下:
周明贵
被执行人周明贵,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清市海口镇东歧村西歧67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0504××××。
执行金额:27.5万元及利息。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周明贵藏匿住所并由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拘留到位的,奖励举报人1000元;举报被执行人周明贵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被举报财产处理后兑现悬赏人债权标的额的10%给予奖励。
举报联系电话:0591-85160737。
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保密。
福清市人民法院
2018年2月12日
特别说明
第十三条 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范围为法律规定的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第十四条 悬赏执行不适用以下情形:
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2
举报人使用违法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3
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的;
4
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5
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6
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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