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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福清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3年6月10日,福清市海口镇石溪村有一块面积约99亩的田地公开招投标出租,该村村民林某中标,遂与村委签订协议,双方约定租期十五年,土地用途为种植业。后犯罪嫌疑人陈某为建造机砖厂,便从林某处租得该块田地,双方亦约定租期十五年,土地用途为种植业。2013年8月份,嫌疑人陈某违反协议中关于土地用途仅限于种植业的约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雇佣工人擅自平整土地、搭盖机砖厂,造成该地块的林地受到严重毁坏。
接到群众举报后,福清市森林公安遂赶往现场进行调查。2017年7月31日,陈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破坏的土地面积共计35. 1亩,其中非林地面积23亩,林地(经济林地)面积12. 1亩。
案发后,陈某在上述被破坏的林地种植桉树约20亩。
检方审查后认为嫌疑人陈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35.1亩,其中林地12.1亩、非林地2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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