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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戏《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陷银行股权代持诉讼,涉4000万元左右

转载 2017/04/02 13:09:24 发布 IP属地:未知 来源:网络 作者:高山家园网 2969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最近两天,以反腐为题材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大火,好评不断。

《人民的名义》主要讲述了检察机关调查、揭露官员腐败的故事。广为观众津津乐道是电视剧的尺度之大,以致“反腐反到副国级”。

根据豆瓣的剧情介绍,这部电视剧主要围绕一家企业的股权之争展开。公司秘闻(微信ID:high3c)发现,电视剧里存在股权之争的工厂,名叫大风厂。

3月31日,《人民的名义》更新至第五集,大风厂股权纠纷升级,政府开始介入处理大风厂股权纠纷。

今年2月,南方周末采访了《人民的名义》的编剧周梅森。周梅森在采访时称,他本人就是深陷大风厂股权之争的工人们的原型。

周梅森称,他在江苏徐州隐秘的持有一家银行的股权,后来因为股权一事与银行打了两年多的股权官司。

4月1日,公司秘闻(微信ID:high3c)查询发现,周梅森确实与徐州淮海农商行之间存在一场股权诉讼,涉及金额4000万元左右。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周梅森败诉。

“我陷入到这个官司里去,几十年赚得钱损失了。”周梅森接受南方周末采访时称。

反腐戏《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陷银行股权代持诉讼,涉4000万元左右

文|新京报记者 李春平 尹聪

“我就是倒霉的大风公司工人们”

今年2月,南方周末网站以《反腐剧的春天悄然来临》为题,刊发了对《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的专访。

“两年前,最高检的同志找到我,希望我出面写反腐,我回绝了,当时心情也比较灰,正打着官司,一直愤怒着。”周梅森说,如果没有这场官司,就没有现在这部《人民的名义》。

反腐戏《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陷银行股权代持诉讼,涉4000万元左右

中间为周梅森

周梅森介绍称,他隐名持有徐州当地一家银行的股权,“被代持的民企朋友违规抵押了,他资金链断裂,银行要收股权”,“手持股权证自以为高枕无忧的我,就此卷进了两年多的股权官司。”

“我陷入到这个官司里去,几十年赚得钱损失了。”周梅森对南方周末称,这场官司走进了《人民的名义》,而他本人“就是小说和电视剧里股权被卖掉的倒霉的大风公司的工人们。”

这几天,公司秘闻(微信ID:high3c)也追着看了几集《人民的名义》。

电视剧里,大风厂的老板将股权抵押给了另一家工厂山水集团;后来因无法还贷,大风厂股权归山水集团所有;又因为工人持股问题,大风厂的拆迁迟迟无法进行;围绕此事,又衍生出了工人护厂等群体事件。

反腐戏《人民的名义》编剧周梅森,陷银行股权代持诉讼,涉4000万元左右

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工人因股权纠纷护厂。

周梅森因银行股权投入4000万元左右

公司秘闻(微信ID:high3c)翻阅了法律文书,找到了那起让周梅森“几十年赚得钱损失”了的诉讼详情,涉及金额4000万元左右。

2009年,江苏东宝粮油向当时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后改制为淮海农商行)借款1200万元,该公司同时持有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1200万元的股权,提供担保的是一家名为丰裕的公司。

随后,东宝和丰裕均无力偿债,丰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兴林找上了周梅森,希望周梅森出资偿还东宝欠下的1200万元贷款。公开资料显示,周梅森系江苏徐州人。

张兴林告诉周梅森,东宝公司与徐州市郊农信社约定,谁替东宝公司偿还该笔贷款,东宝公司就将其持有的原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转让给谁。

周梅森答应了张兴林的请求。作为回报,周梅森将受让东宝公司持有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社1200万元的股权。

2009年12月,周梅森和丰裕签订相关的股转协议,受让丰裕持有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社1200万股,同时打了1200万元到丰裕账户。

东宝手中的1200万股股票是法人股,按照当时徐州市郊农信社的规定,不能转给个人。作为妥协,这部分股票被转给了丰裕公司代持,周梅森享有相应权益。

2011年至2012年间,徐州市郊农信社改制为淮海农商行。

2014年2月,周梅森又向丰裕公司打款2700万元,款项用途为借款。丰裕公司向周梅森无偿划转淮海农商行195万股,用以抵偿融资成本以及150万元的投资。

至此,周梅森拥有淮海农商行共计1755万股。其中,1560万股系在原来1200万股基础上送股分红而来,195万股系丰裕公司划转而来。

“让我对人性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但这起股权转让一直没有办理登记过户。2014年1月,丰裕公司所持有的淮海农商行的股权被登记质押,用作向淮海农商行1.2亿贷款的反担保。

2014年4月,这笔股权被多家法院查封。丰裕公司的债务达到了2亿元。债务问题让周梅森的股权变更之路命途多舛。

因丰裕持有的股权被查封,周梅森一直无法将被代持的股份登记至自己名下。因此2014年周梅森向法院请求判令丰裕公司、淮海农商行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将上述股权登记至周梅森名下。

丰裕公司在一审答辩中,也承认丰裕公司认可所持有的淮海农商行50%股权归周梅森所有。但淮海农商行认为,周梅森与丰裕公司涉嫌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虚假诉讼帮助丰裕公司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

这起诉讼延宕两年。一审中,徐州中院认可周梅森因自然人身份,在淮海农商行中持股不能超过2%,因此不具备股东身份,周梅森与丰裕公司转让本案所涉1200万股淮海农商行股权因违反公司章程规定而无效。

此外,徐州中院还认为,丰裕公司并非基于股权转让的合意将195万股淮海农商行股权转给周梅森,而用以抵偿所欠周梅森的债务,性质上属于以物抵债行为。

“该股权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且存在争议,周梅森要求确认195万股淮海农商行股权属其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徐州中院称。

因此,徐州中院宣判周梅森关于丰裕公司在淮海农商行所持股金中的1755万股属其所有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因而其关于协助将该1755万股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主张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周梅森不服原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015年底,此案二审开庭。江苏高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不当,丰裕公司与周梅森于2009年12月24日签订的《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转让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但二审法院也认为,虽然案涉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周梅森尚不具备成为淮海农商行股东的条件,其不符合在金融机构中自然人持股不超过2%的规定;且丰裕公司所持有的淮海农商行股权已全部被多家法院查封及轮候查封,客观上亦无法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审法院最后判定,周梅森要求确认丰裕公司持有的淮海农商行相应股权属其所有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仅尚未满足淮海农商行章程规定的条件,而且存在法律障碍,无法得到支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这场官司让我深刻地了解了中国地方经济的乱象,对人性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而这场股权官司就此走进了《人民的名义》。”今年2月接受南周采访时,周梅森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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